学校有关的安全法律
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许多学生的家长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顾及孩子的衣食住行问题,于是越来越多的学校开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饮食、医疗等各方面的服务。但是,不少学校对这类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尚不是很清楚。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此类事故中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食物中毒事故。在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方面,各地做法非常混乱,有的是将学校食堂以某种方式承包出去,有的是邀请或者默许社会上的无经营资格证的居民到校园内兜售,还有的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并集体、统一的向学生提供一定的服务。由于管理的混乱,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二,医疗服务事故。学校是人群比较密集的地区,搞好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无可厚非,但是,对学生进行接种等医疗服务时,有的学校在操作程序上存在违章的问题:有的是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有的服务场所严重不合乎卫生标准,致使问题重生。这些事故发生后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呢?人们对此认识并不是很清晰。这类事件发生后也并不一定都由学校承担责任,只有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构成学校责任事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无论是向学生提供食品,还是向学生提供医疗服务,只有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才构成学校责任事故。比如,某教职工的家属在校园摆地摊,提供早点服务,而并不以学校的名义进行,由此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就不构成学校责任事故。(2)必须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具体来说,不论是学校自己经营,还委托他人经营,还是允许他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如果造成不良后果与学校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就认为学校存在过错。(3)构成学校责任事故的,由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具体的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对学生直接承担责任。(4)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以学校的名义提供的食品、或者医疗服务达到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是学生由于个人体质问题出现不良反应,这就属于意外事故,而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将不负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学校责任事故的发生,学校必须未雨绸缪,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断地健全学校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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