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后生活、学习花费增多,离婚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父母离婚后,子女因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已定的抚养费标准?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送达,这起关于离婚后调整抚养费标准的争议案件最终落下帷幕。法官介绍,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官同时提醒,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应该避免在抚养费给付问题上再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儿子起诉母亲增加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2018年4月,南通海安的王峰与刘娟协议离婚,并达成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儿子王小明随父亲王峰生活,母亲刘娟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2020年9月,王小明升入初中就读,日常生活、学习开支也逐渐增多,还参加了辅导班、兴趣班、夏令营等,原来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渐渐不能满足现在的生活需要。于是,王小明要求母亲增加每月抚养费标准至1200元,刘娟未予同意,王小明遂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明现就读初中,其生活、学习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生活标准已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故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王小明未就其主张的每月1200元抚养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费用组成,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王小明日程生活、学习之需,法院一审判决刘娟每月给付王小明抚养费1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刘娟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不要再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之后,父母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并非恒定不变。”法官介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匹配。本案中,王小明从小学升入初中,其生活、学习成本的增加具有合理性,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每月1200元抚养费的费用构成,因此,法院酌定支持每月10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其母刘娟应当予以支付。
“本案也提醒具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应把给付抚养费作为一种负担,而应当做是对孩子的一种继续关爱方式。”法官说,父母离婚已经给孩子带来了“第一次伤害”,所以,父母任何一方都应该避免在抚养费给付问题上再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